福建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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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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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6〕88號)、《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13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號),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工程項目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維護建筑從業人員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以下簡稱“實名制”)是指對施工單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四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下列人員,均納入實名制管理范疇:(二)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三)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等;第五條 總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可自行開發或購買本企業使用的實名制系統,對項目現場人員實名登記、實名考勤、勞動合同簽訂、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實時上傳省實名制平臺或項目所在地實名制系統。第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福建省建筑勞務實名制監管平臺(簡稱“省實名制平臺”),對在建工程項目實名制落實情況實施信息化監管。第七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省級建筑勞務實名制監管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并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接。第八條 市、縣(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總承包企業落實實名制制度,將實名制數據上傳省實名制平臺;建立本地區實名制系統的,必須與省實名制平臺對接。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依據本實施細則要求,在招標文件和工程發包合同中明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督促、檢查總承包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工程監理的,可委托監理單位負責監督并在監理合同內約定。對未按約定實施的總承包企業,應及時督促整改。未整改的,涉及實名制管理的應向項目所在地建設部門報告;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第十條 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實名制管理制度;加強對分包單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實名制管理具體責任并抓好落實;直接或督促分包企業與雇傭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配備專(兼)職勞務員,做好建筑工人信息的登記、核實與錄入;對實名制相關數據實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應配合各級政府部門和總承包企業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等基本信息,進場作業前應簽訂勞動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訓。未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已錄入省實名制平臺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筑作業時,總承包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第十二條 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聯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誠信記錄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應根據建市〔2019〕18號規定,通過門禁系統或手機APP考勤程序,采用指紋、人臉、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對建筑工人及項目管理人員進行電子打卡??偝邪髽I可自行選擇身份采集、實名制考勤設備或手機APP考勤程序等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軟硬件,對項目現場實施實名制管理。實施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按建市〔2019〕18號規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取費標準由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第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錄入工程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進退場情況等從業信息,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相關紙質管理資料和電子檔案應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應設置“維權信息告示牌”、“考勤公示欄”和“工資公示欄”。維權信息告示牌應明示下列事項:(一)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勞務員等基本信息;(三)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第十六條 建筑工人工資實行分賬管理制度。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自行選擇商業銀行開設工資專戶,同一企業在一個設區市可設立一個工資專戶,在工資專戶下按項目分賬簿進行資金管理。人工費總額應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總承包企業提供人工費用數額確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20%,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低于17%,裝配式建筑項目人工費比例可適當降低。第十七條 總承包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工資專戶按月足額向建筑工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直接發放工資,并將工資發放明細推送至省實名制平臺。第十八條 工資專戶開戶銀行對專戶資金負日常監管責任,收到工資表及相應支付憑證等材料后,應及時審核并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工資。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總承包企業、實名制系統開發企業等單位應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實名制相關數據信息安全。第二十條 省實名制平臺開發維護單位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公開實名制數據標準和數據對接標準,配合主管部門、企業做好實名制系統對接服務工作,不得設置壁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筑工人能力。第二十二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管,并納入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調查處理涉及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對涉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實名制管理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勞動糾紛的依據。各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辦法,對切實落實實名制管理的總承包企業給予支持,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減免工資保證金。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存在工資拖欠的,可提高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并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借推行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總承包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指定、強制使用產品服務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 省實名制平臺開發維護單位不得在福建省銷售與實名制有關的產品和服務。對違規銷售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投訴。一經核實,將予以曝光,并限制其在福建省開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市場活動。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